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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发布时间:2025/3/24 11:18:47

常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监理;报警运营服务;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研究、行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参与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安防知识的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作的整体水平;积极发挥会员单位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为“平安常熟”、“和谐常熟”、“智慧常熟”、“雪亮工程”、“数字城市”的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常熟市民政局  

本团体与  常熟市公安局  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  常熟市公安局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  常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党支部(功能型)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  苏州市常熟市方塔园4号楼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四)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的授权下,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五)积极参与常熟市及与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行业的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六)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审核、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等活动,努力提高我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

(七)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企业产业升级与提高。

(八)组织安防职业能力、安防技术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活动,提高会员企业员工素质和全行业的创新与质量水平。

(九)出版行业刊物,运行行业网站,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

(十)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三)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核;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

(二)遵守本团体章程;

(三)执行本团体决议;

(四)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十 会员大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一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申请理事需成为本团体会员一年以上。

第二十 本团体的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单位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二十四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向会员大会提交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 理事会每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五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六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  监事会

三十七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的建设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五十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使用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五十四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五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十六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九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六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六十一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六十二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六十三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四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十五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六十六 本章程经2025322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六十八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